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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5-27 10:09:14 阅览次数:

校发 [2008]2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本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与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教、加强审计监督的原则,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可委托其他校领导分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 校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 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 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支持和保证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切实解决审计人员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在编制范围内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专职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一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 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 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 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使用和效益;
  (五)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 对外投资项目;
  (八)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 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 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 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单位和所属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下列资料:
  (一) 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 内部审计统计报表;
  (三) 重要项目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四)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五) 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
  (六) 其他有关资料。
  内部审计机构报送上述资料时,应经本部门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审计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并根据需要,可在本学校范围内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要求学校财务部门每年按时向学校审计室提供完整的财务电子账簿系统。要求有关单位根据审计通知,按时报送书面和电子版的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在提供书面资料中,需加盖公章、负责人签章、经办人签章,并注明日期。
  (二)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 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 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 参加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 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内部审计时,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审计任务和分工。
  (二) 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提出具体的审计要求。
  (三) 在审计过程中,对审计事项取得的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通过分析、核实,确认审计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 依据审计资料,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作进一步的审核,出示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六) 被审计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威廉希尔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一九九八年十月九日印发的《威廉希尔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北方工大校发[1998]017号同时废止。

 威廉希尔

                        2008 年 9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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