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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廉希尔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6-09 14:49:23 阅览次数:

党发〔2021〕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京教工〔2020〕53号)《第2205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中内协发〔2021〕6号)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加强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首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正处级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1年以上负有经济责任的副处级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负有经济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管理职责范围内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的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审计处和财务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如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组成部门。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年度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由学校组织部提出处级领导干部审计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复,审计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组织部提出,按照原制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商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及上级和学校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执行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六)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七)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八)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九)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十)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对同一部门、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五条  审计处接到组织部的审计委托书后,确认符合审计条件,应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应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抄送纪检监察办公室、组织部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处应当组织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组应当听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及时、准确、完整的将下列资料交到审计组: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或个人述职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或拖延、转移、篡改、销毁有关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确定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并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人员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和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复后,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学校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

第二十七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做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及有关部门;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查实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北方工大党发〔2004〕21号)同时废止。

                                                        中共威廉希尔委员会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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